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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9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張尉祖
被告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柯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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