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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03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高秀秀
被告
老麥攝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麥燦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依兩造所簽訂約定書第21條「立約人對於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地方法院」、保證書第7條「關於本契約與貴行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地方法院…」之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及保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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