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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12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陳昌宏
原告
周曉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代理人
蔡鎮璟律師
被告
漢博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博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951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萬元) 1 利息 30萬元 113年4月9日 114年4月7日 (364/365) 6% 1萬7,950.68元  小計       1萬7,950.68元 合計        31萬7,9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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