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124號
- 原告
-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誠
- 被告
- 弘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儀
- 被告
- 葉子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於同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