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蔡玉雪

原 告
林秀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009,2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399元,扣
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9,899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原告請求金額7,000,000元 1 利息 7,000,000元 113年11月4日 113年11月11日 (8/365) 6% 9,205.48元  小計       9,205.48元 合計        7,009,205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