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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蔡玉雪

  • 原告
    林秀琴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68號 原 告 林秀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9,2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399元,扣 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9,899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原告請求金額7,000,000元 1 利息 7,000,000元 113年11月4日 113年11月11日 (8/365) 6% 9,205.48元 小計 9,205.48元 合計 7,009,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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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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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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