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3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陳卓人、林適鎰
- 原告瀚宇杰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迪迪娜創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3703號 原 告 瀚宇杰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人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迪迪娜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適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迪迪娜創意有限公司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6,7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同法第113條、第79條前段、第80條前 段、第8條第2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迪迪娜創意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業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14360103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其公司章程 或股東會亦未另定或另選清算人,亦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本院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8頁、第31頁、限閱卷),依上開規定,應以其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又依上開設立登記表所示,被告公司廢止登記前之全體登記股東為原告、林適鎰,而原告與被告之立場對立,為避免利害衝突,自不宜同時擔任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應以林適鎰列為法定代理人代表被告應訴,合先敘明。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已拋棄持有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50萬元,然被告迄未為變更登記,則兩造間是否仍存有股東關係即有不明確情形,且攸關原告對被告是否有身為股東之權利義務關係,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當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以新店中央郵局第42號存證信函聲明拋棄持有被告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上開拋棄出資額之意思表示於送達被告之登記地址時,即已發生效力;且原告寄發上開存證信函亦有製作副本寄予主管機關即臺北市商業處,經臺北市商業處以113年5月27日北市商二字第1136014565號函稱:「是以貴公司拋棄旨揭公司出資額之意思表示應向公司送達,並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387條規定及經濟部前開函釋意旨,向登記主管機 關辦理變更登記。又登記非生效要件,故拋棄出資額是否生係與公司登記係屬二事。」。原告既已於113年5月22日發函聲明拋棄被告之出資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自113年5月22日起即不存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對被告之出資額50萬元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五、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臺北市商業處等件(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4頁)為證,並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見本院限閱卷)可佐,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可信實。從而,原告據此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出資額50萬元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6,7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凱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