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82號
- 原告
- 汪怡瑋
- 被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被告
- 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本於其債務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3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程序,其所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3,881元(計算式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3,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