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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87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佰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耀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告
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馹珅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徐珮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訴訟費用計算書之計算式應更正如本裁定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22,911元第一審證人旅費 530元合計 23,44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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