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3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江宗祐
- 當事人佰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879號 原 告 佰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潘耀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馹珅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徐珮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訴訟費用計算書之計算式應更正如本裁定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2,911元 第一審證人旅費 530元 合 計 23,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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