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915號
- 原 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訴訟代理人
- 王浩
- 被 告
- 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
-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