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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91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羅富美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王浩
被 告
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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