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071號
- 原告
-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玲玲
- 訴訟代理人
- 吳于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伯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 恒
- 被告
- 元利世紀匯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龍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曾淇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如有證據及書狀或和解方案,應於同年11月15日前提出,逾期且無正當事由,日後不能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