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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07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伯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 恒
被告
元利世紀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國龍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曾淇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如有證據及書狀或和解方案,應於同年11月15日前提出,逾期且無正當事由,日後不能再提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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