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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70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振芳

聲請人
即被告
汪世杰
相對人
即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是除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外,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將他法院移送前來之事件,更移送於他法院。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聲請人異議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審理,經該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以114年度壢簡字第493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有前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在卷可參。又本件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依首揭規定,本院不得將本件更移送於他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送聲請人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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