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70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汪世杰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是除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外,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將他法院移送前來之事件,更移送於他法院。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聲請人異議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審理,經該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以114年度壢簡字第493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有前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在卷可參。又本件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依首揭規定,本院不得將本件更移送於他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送聲請人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