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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7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豪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森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聚普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萬1507元,第一

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

5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

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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