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771號
- 原告
-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阿槡
- 被告
-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工料合約第38條第3項約定:「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均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堪認兩造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