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976號
- 原告
- 庇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寶昱
- 原告
- 陳皇志
- 被告
- 頎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6,096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並由其受僱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可考,依前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