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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賴嘉鴻

  • 原告
    嘉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原 告 嘉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嘉鴻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澤世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澤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7,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2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9,727元(計算式:00000-000=39 72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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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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