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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3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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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懿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哲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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