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83號
- 原告
- 林吉雄
- 訴訟代理人
- 盧國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石振勛律師
- 被告
- 周美園
上列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兩造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422號事件(下稱系爭調解事件)調解不成立,嗣原告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即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10日內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原告於系爭調解事件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嗣於新北地院114年度板簡字第57號事件繳納裁判費99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918,455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報告書在卷可參,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990元,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18,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