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8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林吉雄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石振勛律師
被告
周美園

上列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兩造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422號事件(下稱系爭調解事件)調解不成立,嗣原告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即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10日內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原告於系爭調解事件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嗣於新北地院114年度板簡字第57號事件繳納裁判費99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918,455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報告書在卷可參,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990元,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18,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