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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8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林吉雄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石振勛律師
被告
周美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周美園」記載,應更正為「周美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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