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519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邱勁瑋
訴訟代理人
魏志霖律師
被告
鄧郁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5,713元,及自如附表所示遲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5,713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由原告以自身之保單向保險公司質押借款30萬元轉借給被告,被告同意負擔原告因此負擔之保單貸款利息,原告並已於112年12月1日交付借款30萬元。詎被告嗣僅還款本金1萬元,未依約定按月清償5萬元,且未清償保單利息15,713元,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5,713元,及自如附表所示遲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保單借款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5,713元,及自如附表所示遲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5,713元,及自如附表所示遲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