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237號
- 原告
- 陳義發
- 原告
- 陳義真
- 原告
- 簡鳳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義賢
- 被告
-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儲明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4月9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