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343號
- 原 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孫慧雯
- 被 告
- 洪俊杰即杰宏企業社
- 葉芝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