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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34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振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孫慧雯
被 告
洪俊杰即杰宏企業社
葉芝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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