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623號
- 原 告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淵
- 訴訟代理人
- 陳潔文
- 曾智聰
- 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瀚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
-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5125元,第一審
-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60
-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
- 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