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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62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趙子榮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訴訟代理人
陳潔文
曾智聰
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瀚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5125元,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60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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