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800號
- 原告
- 蔡鴻祺
- 被告
- 共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租金等之訴訟,非屬專屬管轄事件,而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南屯區,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