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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86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告
得崴眼鏡行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晴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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