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898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訴訟代理人
- 莊正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文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日起訴請求被告周文章返還借款,惟查,被告周文章已於114年4月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