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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596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有你共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甫
訴訟代理人
韋國彰
訴訟代理人
莊沂珈
訴訟代理人
顧皓文
被告
橋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81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0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37,8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合約書第16條第8項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112年8月26日簽訂合約書,於訴外人嘖室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嘖嘖募資平台進行「鑽石電解臭氧水系統」(下稱系爭商品)之群眾募資、行銷推廣等相關事宜,系爭募資活動已於112年12月1日結束。依約被告應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3,986元(計算式:委託費41,577元+系爭募資活動影片基本製作費160,000元+KOL與網紅洽談基本費5,000元+前測名單蒐集費100,000元+募資頁面及前測問卷製作費30,000元+宣傳素材製作費30,000元+於「Syntrend」三創生活園區展示之櫃位租賃費4,000元+專案啟動執行費100,000元+本專案廣告編列基本費100,000元+信用卡分期手續費1,659元+代退客款8,025元+退貨折讓33,725元-被告已支付260,000元=353,986元),與系爭募資活動結束後原告應給付被告之總募資金額216,170元相抵後,被告尚應支付原告137,816元。詎被告未依約付款,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7,8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合約書、對話紀錄、商品採購單、影片拍攝合作報價協議書、原告代被告完成對消費者之退款明細、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等件影本為證(卷第17-51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7,8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17日(卷第5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合計2,02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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