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020號
- 原告
- 朋馳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惠馳
- 被告
- 李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孝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戶外廣告租賃合約書第6條約定:「本合約書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戶外廣告租賃合約書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