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177號
- 原告
- 黃馨儀
- 被告
-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陸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