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259號
- 原告
- 陽明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政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凱翔律師
- 被告
- 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6月2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仍未為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