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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393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逸倫

聲請人
即被告
吳幸怡即康熙茶園
相對人
即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相對人
即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居住於臺中市,距離開庭地點路途遙遠,請求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兩造間之營業型租賃契約書第6條第1項,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聲請人係獨資商號,係屬商人,原告亦為法人,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而無前開聲請移送規定之適用。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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