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陳柏龍、黃建清
- 原告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文蘊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原 告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龍 訴訟代理人 魏凡真 被 告 文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0月9日宣判,然因原告聲明內容尚有疑義須為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馬正道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