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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
    陳柏龍、黃建清

  • 原告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文蘊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原 告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龍 訴訟代理人 魏凡真 被 告 文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0月9日宣判,然因原告聲明內容尚有疑義須為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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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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