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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龍
訴訟代理人
魏凡真
被告
文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0月9日宣判,然因原告聲明內容尚有疑義須為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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