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477號
- 原告
- 夏爾特拉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菲利普
- 訴訟代理人
- 程向楚
原告因請求給付維運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7,079元,應繳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