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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477號

給付維運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夏爾特拉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菲利普
訴訟代理人
程向楚

原告因請求給付維運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7,079元,應繳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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