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6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詹慶堂

  • 當事人
    梁敏軒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653號 原 告 梁敏軒 被 告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泓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四行「被告應給付原告73,945元」、第四項第㈠款第二行「被告應給付原告73,945元」,均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7,94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潘美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