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653號
- 原告
- 梁敏軒
- 被告
-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泓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四行「被告應給付原告73,945元」、第四項第㈠款第二行「被告應給付原告73,945元」,均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7,94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