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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653號

返還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詹慶堂

上訴人
即原告
梁敏軒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泓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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