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900號
- 原告
- 許榮唐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太宇宙事業有限公司、陳
永騰(原名陳豐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00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29萬4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29萬4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6900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太宇宙事業有限公司、陳
永騰(原名陳豐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00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29萬4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29萬4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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