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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9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被告
雅太宇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永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榮唐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1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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