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114號
- 原 告
-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春發
- 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82萬元,第一審裁判費47萬7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71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82萬元,第一審裁判費47萬7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