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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11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18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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