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1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18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71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18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