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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118號

返還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黃義乾
被告
李宗翰即金誠行銷顧問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前置性債務協商委託契約書第14條:「本契約經雙方全部合意以乙方公司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如本契約引起之爭議及訴訟、協調,雙方秉持誠信原則均合意以高雄市相關行政機關為管轄機關,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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