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118號
- 原告
- 黃義乾
- 被告
- 李宗翰即金誠行銷顧問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前置性債務協商委託契約書第14條:「本契約經雙方全部合意以乙方公司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如本契約引起之爭議及訴訟、協調,雙方秉持誠信原則均合意以高雄市相關行政機關為管轄機關,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