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163號
- 原告
- 永運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永盛
- 被告
- 呂世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原告之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