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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163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永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盛
被告
呂世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原告之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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