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464號
- 原告
-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成
- 訴訟代理人
- 韓智宇律師
- 被告
- 樂多多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少鈞
-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 訴訟代理人 崔積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多多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業經本院前以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同年10月13日函文通知原告如數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依其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淡水區中山路之房屋(地址詳卷,下稱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B部分(經原告陳報為系爭房屋之1/2)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則依原告起訴後所陳報之資料,應以卷存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計算系爭房屋(含基地)之全部建物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6,444,446元(計算式:謄本總建物面積706.55平方公尺*0.3025*所查附近每坪平均成交交易實價之357,666元=總價76,444,446元)。而該建物座落基地部分價值經計算為29,701,858元(即為卷存謄本記載之5951/100000*3,327.38平方公尺*150,000元=29,701,858元,見本院卷第177頁),因此可得該建物之房屋部分總價應為46,742,588元,因原告陳報該附圖B部分為僅租用1/2,故計出該一半房屋價值為23,371,294元。並加計原告起訴時聲明第2項、第3項已核定之價、金額為121,333元(計算式:260,000*14/30)及390,000元,共計訴訟標的價額為23,882,6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0,732元,扣除已繳之5,270元,應補繳235,462元。至原告114年10月21日陳報狀之計算方式乃以承租之1/2建物(含基地)總價卻扣除全部建物座落基地價值為計算方式,應有誤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