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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5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羅富美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郁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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