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50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芸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郁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