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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53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蕭如儀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被告
張家華即華聚創意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出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第2頁第7至8行 自111年1月1日起 自111年7月1日起 原判決第2頁第12至13行 系爭借款A、B分別尚欠27萬5,532元、24萬7,310元 系爭借款A、B分別尚欠24萬7,310元、27萬5,5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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