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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7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蕭如儀
  •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家華即華聚創意工作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53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被 告 張家華即華聚創意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出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第2頁第7至8行 自111年1月1日起 自111年7月1日起 原判決第2頁第12至13行 系爭借款A、B分別尚欠27萬5,532元、24萬7,310元 系爭借款A、B分別尚欠24萬7,310元、27萬5,5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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