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530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蓉
- 被告
- 張家華即華聚創意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出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第2頁第7至8行 自111年1月1日起 自111年7月1日起 原判決第2頁第12至13行 系爭借款A、B分別尚欠27萬5,532元、24萬7,310元 系爭借款A、B分別尚欠24萬7,310元、27萬5,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