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628號
- 原告
- 王為成
- 被告
- 水生命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栢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記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確切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以114年度北補字第1753號裁定通知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5日寄存送達,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