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629號
- 原 告
-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延陹
- 被 告
-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以114年度北補字第1817號裁定通知於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30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