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6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塗至道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思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