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654號
- 原告
- 陳思萍
- 訴訟代理人
- 劉禹劭律師
- 被告
- 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塗至道
- 訴訟代理人
- 葉芸君律師
朱俊穎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7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葉芸君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訴訟代理人葉芸君律師、朱俊穎律師、黃郁婷律師」。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