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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65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邱于真

原告
陳思萍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被告
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至道
訴訟代理人
葉芸君律師

朱俊穎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7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葉芸君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訴訟代理人葉芸君律師、朱俊穎律師、黃郁婷律師」。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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