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7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林振芳
- 當事人蘇中正、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757號 原 告 蘇中正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5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17,135元 1 利息 217,135元 93年7月26日 110年7月16日 (16+356/365) 20% 737,188元 2 利息 217,135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9月3日 (4+46/365) 20% 179,181元 小計 916,369元 合計 1133,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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