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823號
- 原告
- 鄭惠娟
- 訴訟代理人
- 鄭裕康
- 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宮文萍
- 訴訟代理人
- 許語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宏
- 被告
-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維銘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慶
沈明芬
陳巧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2月12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