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7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陳采憶、趙貞玲
- 原告希提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878號 原 告 希提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傅紀勳 被 告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訴訟代理人 巫錦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其擴張訴之聲明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62,200元,應繳 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答辯狀(並附相關證明,暨附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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